香港國安附例生效:特首證明書可定性案件涉國安,新例有什麼重點?|Whatsnew

踏入反修例運動7周年,6月9日,香港特首及行政會議通過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23條立法下的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程序事宜規例》,並於同日刊憲、即時生效。港府日前建議,由特首根據國安法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同案中任何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的罪行。

根據目前刊憲文件,此次附屬條例重點有三:被認定為國安案的刑事案,調查和審判程序將加辣;特首證明書不受法院推翻,也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挑戰;特首證明書將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從港府提出相關建議到通過生效,僅僅一天。

此前特首已曾發出證明書,此一舉動是正式以成文法方式界定「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相關程序,寫入法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寫入法例的分別在於「法律確定性」。「以往我們靠法官判詞,去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定義;法例講得很清楚時,就不需要法官再演繹這個法例。

以唐英傑案為例,原本「恐怖活動罪」控告被告以電單車撞向警察,交替罪行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當時(要由)法庭判決認為這也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但以後不用了,法律講得清楚,基於同一事實,就是特首發出證明書,證明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這事實不會變。」

9日,特首李家超回應指,發出證明書是嚴謹和嚴肅的工作,每次均審慎行事。他並指許多涉國安的敏感情報只有特首可閱覽,未必可公開透露資料;危害國安圖謀大多涉及「國家級高手」,適宜由特首行使權力。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回應指:「為何要在其他(罪行)問題上再用附屬法例?科技日新月異,制定國安法時未必可預測,在清晰界定下,有助市民不會隨便誤墜法網,以為自己可以『鑽洞子』等等。」議員吳秋北則稱,相關建議是「堵塞所謂心存僥倖者」。

「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6月7日,立法會突然預告於8日加插會議討論相關修訂。

港府建議文件提到,國安法制定時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種行為和活動訂立罪行」,但其立法原意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既包括四類罪行,也包括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鄧炳強在立法會上向議員解釋:「這裡(其他罪行)是沒有指明是什麼的,我舉個例,有人去劫獄、劫國安犯,這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但本身劫獄這罪行,並非國家安全罪行,這可能有爭拗。」他補充:「日後我們改了條例,只要特首根據事實,覺得這劫獄的事實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證明事實是危害國家安全,日後進行撿控時,可以使用相關程序。」

香港23條首個新增附屬法例兩日內訂立及生效,六個國安公署用地為「禁地」|Whatsnew由加開會議討論附屬法例,至法例落地,需時不足兩日。端傳媒 Initium Media端傳媒編輯部

文件引述黎智英案及伍巧怡案(羊村繪本案),指終審法院確定國安法提及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其他法律規定的同等性質的罪行」;又指《國安條例》第7條亦有寫入上述提到的「其他罪行」。

港府指,若某宗案件並非《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或《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但該案件的事實情況顯示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該案件便應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關罪行則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港府建議附屬法例如下:

  1. 如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2. 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同案中任何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就第1項,鄧炳強指相關「其他罪行」變為國安案件後,被告人的最高刑罰仍會依照原有罪行的最高刑罰。

就第2項交替罪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比如我們有一個(案)製造炸彈想炸警署,國安法是違犯恐怖活動罪,但可能有交替控罪是製造炸彈。這事實中是有可能被定國安罪,也可能因為犯罪證據元素問題,法庭最終只判他炸彈罪。」他指:「但因為他做的事是沒有分別的,這情況下根據新安排,為排除這方面的爭議,就算是定了製造炸彈罪,都會被認定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指,這類情況適用於「我們最初檢控時間不夠,後來才發現有新的情況,就要用這證明書」,「我們想清晰在法庭上講出法律含意,而不需要在法庭、由法官演繹我們的法律。只有在特首簽發的這些案件,才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調查和審判程序將加辣?

證明書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案件

政府強調,這次變化沒加辣、沒擴大;沒有新罰則,警方不會有新權力。立法會上,有議員提到相關網上評論,指「亂過馬路」都可能犯國安法,是無稽之談及惡意抹黑。有立法會議員形容改變「不是大件事」。

目前,當一宗刑事案被認定為危害國安罪行,雖然罰則不會加重,但調查和審判程序將會「加辣」。

具體而言,普通刑事案與國安案有著不少分別,當刑事案被認定為國安案,不少法律程序將會改變。後者案件將可指定法官審理、可指示不用陪審團、可延長被告扣留期、有更嚴格的保釋門檻(除非確認不危害國安否則不會擔保)等。

前者扣留期最多48小時,保釋門檻較低、採取「有利於保釋的假定」(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也可由法官或陪審團審理。但國安案則最多可扣留16日、保釋門檻較高,法官一般考慮不予保釋,除非確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且由指定法官審理,律政司長可指示不設陪審團。

國安案亦可強制涉案人提供手機密碼。若沒有附屬法例,即使特首發出證明書,辯方律師仍可能挑戰相關法律程序,要求用普通刑事案的法律程序處理。附屬法例落實後,則未必有爭拗的空間。

國安法第四章也列明,部份審訊可以閉門;而《國安條例》則訂明限制諮詢個別法律代表、在保釋後對被告發出「行動限制令」、以及不得披露處理國安案件或者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等。

此外,《規例》正式刊憲時補充,特首證明書一經發出,不論是在案件的任何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抑或進行期間發出,該案件即屬國安案件,不論上述作為或檢控是在國安法生效之前、之時抑或之後;即特首證明書將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

在法律程序上,特首證明書在什麼階段可以引入?根據立法會上說法,如果案件期間發現新證據顯示涉及國安,仍然可以引入。那麼被告被裁決後,判刑後、或服刑後能否發出?林定國指,不會發生判罪後重新把案件定性為國安案的情況,「事件完了,一定有一個cut off point,所以剛說審訊結果出來,就不會再有機會返轉頭。」他指原則上是定為相關法律程序期間。

有消息人士向《明報》指,此後警方或律政司在案件調查初期,可向特首申請發出相關證明書,提早以國安法規定的程序及調查權力處理案件,有別於以往在上庭後才發出證明書的做法。

特首證明書不受法院推翻

現在,特首證明書不受法院推翻,也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挑戰。林定國解釋指,行政機關有判斷敏感、高度機密資料的經驗、知識、資源和情報,「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鄧強調,根據普通法原則,判斷哪些是危害國安事實,應該由行政機關作判斷,而非司法機關。

行政長官的權力來自何處?文件指出,《國安法》和《國安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有權認定某項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並發出對法院有約束力的證明書;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機制,正是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國安條例》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法而訂立附屬法例。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亦向《明報》表示,「特首大晒」是國安法主體法例已有的規定。

2020年國安法最初公布之際,特首證明書機制已經存在:法院若遇到國家安全行為的定義問題等,應向行政長官提出,取得相應證明。

特首在國安法後曾至少三次發出證明書,證明相關官司或材料涉及國安,包括前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案、《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以及鄒幸彤曾就「懲教署拒絕其親友送入4本書籍」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立法會上亦提及2024年的港大評議會張敬生案。2024年,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等4人被控「宣揚恐怖主義」國安罪,後承認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圖傷人」各被判囚 2 年,最終上訴減刑至判囚15個月。

張敬生一度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自己應獲行為良好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3日後,特首發證明書指案件涉及國安,案件改由國安指定法官黎婉姫審理。當時張的律師曾爭議,他的交替控罪不符「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

而2023年,特首亦曾發證明書確認政府禁制令涵蓋的4項傳播歌曲《願榮光》行為屬國家安全行為;2025年,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曾就「懲教署拒絕其親友送入4本書籍」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相關書籍涉國安。

附屬法例已生效,後交立法會審議

早前港府指應儘早完成相關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政府在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就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明報》報導指,除立法會文件提及支持立法原意觀點的黎智英案、伍巧怡案,政府回覆時無補充是否其他案件導致修訂。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指,今日的立法,顯示香港政府意圖大規模動用其廣泛權力,嚴重損害被告在法律程序每一階段的權利,涵蓋調查、保釋申請、審訊程序及釋放安排。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則向RFI表示,新附例賦予特首無上權力去把香港任何法例中的罪行指定為國安罪行,而有關決定是不受任何司法挑戰的,意味特首在不受監察和制衡的情況下,藉着政治和行政權力去進一步擴大國安法範圍及其適用性。中心指,新例顯然會進一步擴大國安侵犯人權的範圍,以及進一步弱化司法獨立。

建議文件末段強調,相關修訂為國安罪行相關規則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並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處罰或執法權力。一如既往,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案件,「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會繼續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

被問到市民認為修訂會「擴大打擊無辜者」等,政府會如何回應和進行教育工作,林定國回應指「不是由政府判斷一個人有無罪」,而是交由法院處理,並指審訊程序有確保被告會得到公平審訊,「不存在透過任何形式的附屬法例企圖將無辜者入罪,這是不可能存在的情況。」

鄧炳強則指教育工作會一直持續,反駁隊亦會繼續「做嘢」。